中美药典细菌内毒素检查法指导原则异同
日期:2023-11-21 | HJC黄金城生物行业综合 | 浏览:2023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简称“《中国药典》”)收载了9251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同年,《美国药典》(47 版)(简称“《美国药典》”)也收载了1085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表明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在世界范围内经过多年发展,为了应对新的情况,均需要进行新的官方解读和指导。中、美两国药典中的内毒素检查法指导原则具有多项不同,本文参考《美国药典》1085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和《中国药典》9251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对中美内毒素标准物质管理、质量管理的异同,指导原则中易误读的要点解读等相关内容进行概括,为内毒素检测从业者提供参考。
标题内容 |
《美国药典》主要内容 |
《中国药典》主要内容 |
简介 |
背景介绍 |
简介 |
背景知识:热原与内毒素 |
1)“细菌内毒素”或“内毒素”是指革兰阴性细菌(GNB )外细胞膜的复杂成分,是具有生物活性的脂多糖(lipopolysaccharide, LPS),包括各种蛋白质、磷脂和脂蛋白。 2)内毒素可能会在GNB 死亡后在细胞壁片段中保持活性,因此供试品可能是无菌的,但仍可能检测出内毒素。 3)RSE:参考标准品(Endotoxin Reference Standard, 中国国家标准品);CSE:对照标准内毒素(Control standard Endotoxin, 中国称为工作标准品);通过Westphal 热酚法从GNB 细胞膜中提取出来; 4)需要验证相关内容:测定限值;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 |
无 |
预备性试验 |
1)工作标准品标定:使用RSE对CSE的校准、使用凝胶法确定CSE效价、使用定量的动态法和终点法确定CSE效价、液体CSE的活性测定; 2)质量管理:试验人员资质、设备和仪器的校准与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 |
1)无(我国RSE和CSE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验机构生产并组织协作标定赋值;美国RSE由FDA生产并组织协作标定给赋值,CSE由鲎试剂生产厂家生产并根据RSE标定CSE。) |
方法适用性 |
限度的计算:注射用药品、眼部用产品、复合无菌制剂、活性底物和赋形剂、药械组合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等 |
只对注射用药品的限值确定做了相关要求,但对于多种规格的注射剂以及原料药制定内毒素限值的制定方面给予了明确指导。(对应1.细菌内毒素限值的确定) |
MVD:当产品在MVD 显示阳性时,表明其不符合内毒素限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超过MVD 的稀释倍数来进行检验。并建议实验室可通过稀释至阴性(凝胶法)或到达标准曲线上的有效读数(定量法)的方式来确定产品中细菌内毒素的总含量。 |
在凝胶法检验时,如果计算出的MVD值不是整数,可以使用小于MVD的整数进行实验。当出现阳性结果时,为判断产品是否合格,需采用计算的MVD重新测试。(对应5.其他(MVD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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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的排除: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一些常见的干扰因素产生的原因和排除的方法。 |
重点介绍了目前细菌内毒素检测的一些难题,如微球脂质体等采用包合技术制备的特殊样品,以及难溶性的注射用原料药和辅料,应采取特殊的前处理将微球和脂质体以及难溶性样品被包裹的内毒素释放出来,再进行检测,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样品给予了不同的建议(对应3.供试品的前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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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测 |
采样:对取样所有材料(勺子,移液管,瓶)的质地要求,采用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生产中循环水系统中如何取样,粉状和颗粒状固体尤其是对于高黏度材料如何取样和应注意的问题等。 |
无 |
合并:允许合并检测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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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S和重新试验:系统适应性参数未按预期发挥作用的试验被称为无效试验,真正的OOS结果仅在执行了有效的测定并产生超出规格的结果时存在。对OOS 调查的内容进行了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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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曲线控制:对光度测定法中的线性要求是| r |≥0.980。并要求用三个有效数字表示,最后一个“0”很重要;在一个控制良好的实验室中,相关系数通常大于0.980。所有标准曲线都有一个对应的线性方程y = mx+b,其中m是标准曲线回归线的斜率,b是y轴截距。 |
无操作细节,但是要求方面与《美国药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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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法 |
法定方法:凝胶限度法、凝胶半定量法、动态显色法、终点显色法、动态浊度法、终点浊度法; 替代方法的要求:必须充分验证用于检测细菌内毒素的替代方法,以确保使用的替代方法等同于或优于现有的内毒素检查法,并最终由相应的监管机构批准; |
与《美国药典》一致(对应2.方法的选择及5.其他(替代方法部分)) |
词汇表和参考文献 |
词汇表和参考文献 |
无 |
产品内毒素检查法的建立 |
无 |
《中国药典》规定为了验证样品和不同厂家鲎试剂反应的一致性:应使用两个生产厂家的鲎试剂对至少3 批样品进行干扰试验。并且明确建议了不宜建立细菌内毒素检查项的情况:无法排除供试品对细菌内毒素检查的干扰作用或只能使用最高灵敏度鲎试剂(凝胶法0.03 EU·mL-1,光度法0.001 EU·mL-1)。(对应4.产品内毒素检查法的建立) |
总结 |
《美国药典》在生产过程中、实验细节、质量管理给予了较多指导 |
《中国药典》在方法的选择、供试品的前处理方法、产品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建立给予了较多指导 |
参考文献:
[1]裴宇盛,陈晨,蔡彤,赵小燕,高华.中、美药典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的比较和解读[J/OL].中国药物警戒:1-8[2022-11-03].DOI:10.19803/j.1672-8629.20211190.
[2] Chinese Pharmacopoeia Commission.Pharmacopoei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Vol IV(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S]. Beijing: China Medical Science Press, 2020: 19.
[3]The United States Pharmacopeial Convention. U.S.Pharmacopeia 43/ National Formulary 38[M]. Baltimore: United Book Press,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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